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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证券群体性纠纷的“上海样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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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许凌艳表示,我国法院在处理群体纠纷的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类似国外示范诉讼的做法,并在劳动争议、业主与开发商或与物业公司的争议、小股东与公
许凌艳表示,我国法院在处理群体纠纷的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类似国外示范诉讼的做法,并在劳动争议、业主与开发商或与物业公司的争议、小股东与公司或控股股东的争议等诉讼中广泛运用,“这种实践源于法院对代表人诉讼的改造,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替代机制”。
据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倾向于采取“单独立案,合并审理”或是“单独立案,分案审理”的方式处理群体性纠纷,这种处理方式实质上将代表人诉讼变形为共同诉讼或简化为单独诉讼。
在2002年“大庆联谊股东索赔案”中,哈尔滨中院没有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而是将群体性案件拆分为多个组别分别进行审理,并制作了内容基本相同的若干份判决书。
“这种将群体性纠纷立为多案,化一为多的做法与前述示范判决的‘将群体诉讼还原为传统的一对一的诉讼构造'的特征耦合。”许凌艳解释道,“相对而言,美国的集团诉讼、中国台湾的团体诉讼等其他群体诉讼制度的共性之一,是将群体性纠纷立为一案,将多个不同诉讼予以整合,化多为一。”
通过这种处理方式,示范判决机制最重要的“示范”特征渐次突显,示范判决机制的雏形得以形成。
“我国的示范判决机制与代表人诉讼机制并存,并实现了制度互补。”许凌艳指出,示范判决机制并未突破“两造诉讼”原理,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在形态上都是一个原告与一个被告的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团体诉讼等典型的群体诉讼制度存在差异。
示范判决机制与代表人诉讼机制不是简单的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两者可以相互竞争、相互补充。同时设置两种群体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群体性纠纷的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的选择,为受损者提供更为周全的保护。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向记者表示,“示范判决机制与代表人诉讼这两项机制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的纠纷解决路径。”
“示范判决机制的核心是通过充分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促使其他平行案件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快速审理解决纠纷,属于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代表人诉讼制度是集体诉讼制度,其核心是由多数当事人选出代表人,或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裁判效力及于全体。”林晓镍说。
文章来源:《上海经济研究》 网址: http://www.shjjyjzz.cn/zonghexinwen/2022/0131/13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