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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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研报违规收警示函 研究所副所长邵锐等(2)

来源:上海经济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6-2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黄卓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黄卓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九条、第十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中证协网站显示,邵锐于2013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黄卓于2021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邵锐先生:

2022年5月18日

黄卓先生:

决定书显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领POCT检测发展》存在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存在不足的情形。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文章来源:《上海经济研究》 网址: http://www.shjjyjzz.cn/zonghexinwen/2022/0621/1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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