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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研报违规收警示函 研究所副所长邵锐等

来源:上海经济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6-2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我局发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领POCT检测发展》存在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存在不足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九条、第十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来源:中国经济网)

来源:中国经济网

关于对邵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邵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黄卓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局发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领POCT检测发展》存在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存在不足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正)第九条、第十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官网显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目前系由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3.亿元。

你作为公司研究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对公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存在不足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6月10日10: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4406864)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领POCT检测发展》存在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存在不足的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邵锐作为公司研究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对公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存在不足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邵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你作为证券研究报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领POCT检测发展》的署名分析师,对研究报告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6月10日14: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黄卓作为证券研究报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领POCT检测发展》的署名分析师,对研究报告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黄卓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文章来源:《上海经济研究》 网址: http://www.shjjyjzz.cn/zonghexinwen/2022/0621/1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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